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桩基工程勘探孔深度达不到桩端平面以下3-5m或只有很少一部分孔达到,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?

2009-03-30 点击率:1398
答:不可以,这种做法是违反GB 50021-2001第4.9.4条之1。  
以可压缩性地层为桩端持力层(摩擦桩)时,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必须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-5m(勘探点间距20-35m),否则就违反GB50021-2001规范4.9.4条之1的规定,一个场地很少一部分勘探孔到达上述规定肯定是不行的。对于土质条件简单的地区,勘探点间距可取4.9.2条之2的大值(35m),适当过一点(40mm内)也不作违规。
除了一般性勘探孔之外,尚应有1/5-1/3(高层建筑宜取1/3)的控制性孔,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;对需要作验算沉降的桩基,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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